[区卫健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卫职办〔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1-07-02 09:58 | 编辑:恒全教育 | 414 次浏览
[区卫健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卫职办〔2021〕11号)各市职改办、卫生健康委职改办,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干部处),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14号)精神,结合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级职称评审范围...

[区卫健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卫职办〔2021〕11号)

各市职改办、卫生健康委职改办,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干部处),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14号)精神,结合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职称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符合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愿申报:

  1.在广西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

  2.在区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

  3.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4.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5.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海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相关要求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高级职称。

  (二)申报评审条件。

  1.申报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38号)执行。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对外发〔2019〕4号)精神: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援外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指标;援外时间视同到基层工作时间;援外期间可通过在受援国医院和医学院校讲课等灵活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对国内继续教育学分不作硬性要求;申报高级职称,通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援外医疗队员在国外执行援外任务期间的免试),符合评审条件的,经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直接取得相应的高级职称。

  3.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特岗全科医师,可提前1年申报,享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政策。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全科医师,职称晋升时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关爱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精神,我区的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挂牌督战县的申报人员,2020-2023年期间,在上述8个县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职称;对选择“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向”)申报途径的,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广西各企事业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并经各级卫生健康人事(职改)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相应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已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渠道申报,不得同时保留两种以上申报渠道,多头申报。如选择通过广西卫生系列相应高级职称评委会申报的,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的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并报相应评委会所属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四)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职称的(由委托单位发文发证),应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省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委托意见,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可推荐到广西相应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区内各地区(部门)委托评审按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六)在区外取得卫生系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卫生系列上一级职称。

  (七)全区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开展。

  (八)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

  1.已组建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的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负责本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和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2.已组建的卫生系列北钦防副高级评审委员会,采取联合组建、轮班实施的方式,联合开展对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和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3.广西医科大学、广西中医药大学、桂林医学院、右江民族医学院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校下辖各附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和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南溪山医院、自治区江滨医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及单位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和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4.2021年起,区直医疗卫生机构未成立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的,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申报评审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申报卫生系列其他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仍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开展。

  5.各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完善全科医师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5号)有关精神,做好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的考核认定工作。申请进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的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卫生系列其他专业高级职称。

  (九)县域的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县级高级职称。

  (十)8个挂牌督战县的申报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 “双定向”高级职称或县级高级职称或全区通用高级职称进行申报,对选择“双定向”高级职称的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获得“双定向”高级职称的人员,颁发标注“定向评价”的职称证书,在8个挂牌督战县范围内有效,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如流动到区内其他地区的,需取得县级高级职称或全区通用高级职称方可在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机构聘任。

  三、个人申报

  (一)申报流程。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的统一部署,2021年起全区职称评审统一使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评审。

  1.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职改)部门进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gxrczc.com/splash),在“我是单位用户”注册、登录,按要求上传材料,建立本单位用户。

  2.单位用户建立后,申报个人可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z称)管理服务平台“我是个人用户”进行网上注册、申报。申报人应在微信上搜索添加关注“广西人才在线”公众微信号,随时查看评审相关信息。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审核反馈消息,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高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3.申报人在申报系统相应栏目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勾选承诺书。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二)个人基本信息。

  1.录入的个人相片须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填写,如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相关关联材料无法查询,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3.破格申报应符合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破格条件要求,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申报系统,随同申报材料逐级审批,最终经申报的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4.援外医疗队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需将援外派出证明材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员情况确认表》(附件3)上传到“其他基本信息”栏目的指定位置。

  (三)学历情况。

  1.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申报人员如实填写学历信息即可,无需上传证书。

  2.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参评人员,在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申请人可将查询结果截图上传;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则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四)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1.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其持有的副高级职称证书在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在线审验通过能够实现查询共享的,点击“副高职称数据获取”可自动生成证书信息,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如暂时无法查询到证书信息,则需通过“新增”栏目填写证书信息并扫描上传证书原件至指定位置。

  2.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通过在广西区内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职称证书的,点击“卫生中级资格数据获取”可自动生成中级资格信息,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暂时无法查询到证书信息的、在外省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职称证书的、2001年之前以评审方式取得中级职称证书的申报人员,则需通过“新增”栏目填写证书信息并扫描上传证书原件至指定位置。

  (五)执业证书。

  为了严格从业准入制度,医疗机构需持执业注册证上岗的,原则上申报专业应与执业范围一致;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范围,现从事壮医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壮医高级职称;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别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的,申报单位应与执业地点、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申报护理主任或副主任护师的,申报单位应与执业地点相一致。

  1.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需扫描上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必须扫描上传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容页面,2018年启用的新版纸质执业证书,还需扫描上传主要执业机构内容页面。

  2.申报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需扫描上传《护士执业证书》,必须扫描上传执业地点、注册有效期页面。

  (六)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

  1.已通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的申报人,不需要提供考试合格证书,点击“卫生考试数据获取”可自动生成考试合格的信息,2018年及之后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合格线的合格成绩只能用于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

  2.具有壮医执业范围申报壮医高级职称的、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或回国1年半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可免试进行申报。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申报同系列高一级职称时可免试1次进行申报,已使用过免试的优惠政策进行申报的人员,再次申报时须通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七)继续教育情况。

  1.扫描上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附件4)或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网导出并经单位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申报全区通用、县级高级职称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累计完成取得现职称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与Ⅱ类学分可相互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累计完成取得现职称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75分以上学分(不对I类学分、Ⅱ类学分进行划分);申报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累计完成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以上学分(不对I类学分、Ⅱ类学分进行划分)。

  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完成2020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021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完成202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25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20分)。

  2.完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2021年公需科目“广西发展新机遇”学习任务,申报时无需提供纸质证明,点击“数据获取”可自动生成考试合格信息。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相关要求,2020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http://ptce.gx12333.net/)进行学时登记。

  (八)国内外学习、培训、进修经历。

  提供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有关证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符合申报要求:

  1.从业以来累计满1年的进修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半年);

  2.从业以来累计满1年的培训、学习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半年);

  3.从业以来进修、培训、学习等三种方式相加累计满1年(申报乡镇副高为半年);

  4.从业以来取得的医学相关类第二、第三学历;

  5.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累计半年的进修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3个月);

  6.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累计半年的培训、学习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3个月);

  7.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进修、培训、学习等三种方式相加累计满半年(申报乡镇副高为3个月)。

  (九)任现职以来论文、著作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破除“四唯”的重要讲话精神,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文献综述作如下规定:

  1.申报全区通用正高级职称的:只需提交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文献综述1篇(不含增刊);申报县级正高级职称的:只需提交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1篇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文献综述1篇(可不发表)。

  2.申报全区通用副高级职称的:只需提交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1篇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文献综述1篇(可不发表);申报县级副高级职称的,对论文、综述不作要求,如确有论文及综述,也可提供。

  3.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对论文、综述不作要求,如确有论文及综述,也可提供。

  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申报同系列高一级职称的,对论文及综述不作硬性要求。

  5.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6.在期刊发表的论文(扫描转化成图片格式上传到指定位置)必须同时附上该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全文,正文原稿的word文档,需转化成PDF文档上传。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最新要求,申报人可凭用稿通知、期刊校对文章清样在规定时间先申报,并于9月30日前将已发表的论文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所申报的高级评委会,如未能按时补交的,申报材料不予提交高级评委会。如论文以外文发表的,须同时提供期刊名称(含有效查询方式)、自治区医学科学信息研究所或大学院校图书馆的检索收录证明及论文的译文;网络版的SCI论文或文献综述,需提交经自治区医学科学信息研究所或大学院校图书馆下载并加盖公章的全文。

  7.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不能计为参评论文,公开发行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www.nppa.gov.cn)。

  8.以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代表作参评,只可作为申报全区通用正高级职称的第2篇论文参评;以通讯作者发表文献综述,不能作为参评的文献综述。

  9.在评审阶段,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还须经过卫生系列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有关答辩通知信息将通过个人申报系统“消息中心”推送,申报人员务必随时关注,因未及时查看答辩通知而未如期参加答辩的,后果自负。

  (十)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1.申报临床执业类别相关专业(除全科医学、计划生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保健、营养等专业外)主任(副主任)医师、中医执业类别相关专业(含中西医结合、壮医)主任(副主任)医师、口腔执业类别相关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的,必须提供3份不同年度的完整原始住院病历或个案病例分析报告,个案病例分析报告的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病历要求: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手术和分娩记录、麻醉记录、住院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转(出、入)科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术后记录(术后小结)、阶段小结、长期(临时)医嘱、出院记录(死亡记录)、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阳性化验检查报告单等。病案时间以出院时间为准,每份病案首页必须复印并加盖病历保管部门或单位公章后,连同病历的其他页面扫描转化成1个完整的PDF文档上传;电子病历的非病案首页部分可直接转化成PDF文档,连同复印并加盖公章的病案首页生成一个完整的PDF文档上传。

  2.申报全科医学、计划生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保健、营养等临床执业类别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及公共卫生执业类别相关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的,以及申报护理学、医疗技术类、卫生管理等专业高级职称的,既可提供3份不同年度完整原始住院病历或个案病例分析报告,也可提供3份不同年度的技术工作报告(每份3000字以内,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意见),技术工作报告的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为保护患者隐私,病历、辅助检查结果等的患者姓名、身份证信息应做技术处理,不予完整显示。

  技术工作报告要求:必须是任期内不同年度体现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及取得的效益或成果的工作报告。技术工作报告的形式包括专题技术应用报告、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不能以自我鉴定、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日志等替代,也不能写成流水账。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的申报,将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个案病例分析报告与技术工作报告需经申报人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职能主管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

  (十一)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申报人员根据自身岗位性质、实际工作情况填写并扫描上传《任期内独立解决重大或复杂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不超过30例)、《任期内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会诊和救治工作病例数的量化表》(不超过30例),如实际工作中未有过上述经历而无法提供的,可不用提供。

  2.申报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别的医师,填写并扫描上传《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中医)》(不超过30例),非申报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无需填写。

  3.所有申报人员应填写并扫描上传《任期内开展的本专业技术量化表》。

  (十二)卫生主要经历。

  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扫描上传《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记录表》。

  (十三)科研成果及科研奖项。

  申报全区通用正高级职称的,必须提交科研成果或科研奖项内容,其他申报人员不作要求。申报人可凭课题结题验收申请、获奖公示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先申报,并于9月30日前将已结题报告或获奖证书等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所申报的高级评委会,如未能按时补交的,申报材料不予提交高级评委会。

  (十四)各种荣誉奖项、处罚情况。

  申报全区通用正高级职称,未能提交科研成果或科研奖项内容的,如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符合全区通用正高级申报条件。任现职来有受过违纪违规处罚的情况,需如实填写。

  (十五)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

  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不含非卫生健康系统单位)、妇幼保健院的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的,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的《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或《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满1年的基层工作经历。其他申报人员无需提供。 

  (十六)社保缴费记录。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通过“数据获取”提交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

  (十七)申报材料清单。

  1.身份证信息(不可缺少)。

  2.申请破格的,需提交破格申报材料(不可缺少)。

  3.学历情况(不可缺少)。

  4.现职称证书情况(不可缺少)。

  5.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不可缺少)。

  6.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需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扫描件(不可缺少)。

  7.申报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需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原件扫描件(不可缺少)。

  8.符合学分分值要求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网导出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不可缺少)。

  9.符合申报要求的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证明(不可缺少)。

  10.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的申报、县级副高级职称及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申报可不作硬性要求外,其他申报人员须提交符合相应高级职称级别申报要求及数量要求的论文、综述(不可缺少)。

  11.符合申报要求的3份不同年度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不可缺少)。

  12.1《在任期内独立解决重大或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工作中有此业绩内容,可提供,如无此业绩内容,可不提供。

  12.2《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会诊和救治工作的病例数的量化表》,工作中有此业绩内容,可提供,如无此业绩内容,可不提供。

  12.3《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中医)》,此表仅针对申报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人员,工作中有此业绩内容,可提供,如无此业绩内容,可不提供。

  12.4《任期内开展的本专业技术量化表》。

  13.符合申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记录表》(不可缺少)。

  14.申报全区通用正高级职称,必须提交符合申报条件的科研成果或科研奖项内容,或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不可缺少)。

  15.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及妇幼保健院的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的,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的《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或《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不可缺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满1年的基层工作经历。

  16.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不可缺少)。

申报材料中如缺少标注为“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十八)对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相关内容的补充说明。

  1.受上级部门委派下乡开展扶贫工作的时间,视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2.2015年及之后入学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其攻读研究生学位经历,可视为评审条件中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3.部分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同时也进入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可在其导师、所在研究生学院、攻读学位期间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医疗机构等三方共同出具申报人攻读学位期间也在从事临床工作证明的情况下,其在校攻读学位期间时从事临床工作的时间 ,视为评审条件中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4.产假、病假在家休养的时间,不能计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5.管理工作岗位,是指本单位党政、行政正副职领导岗位、党办、院办、人事科、医务科、科教科、护理部、总务科及其他具有管理职能部门的岗位。

  四、审核推荐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申报审核工作,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2.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3.各单位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中据实填写核实结果,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将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4.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在本单位张贴从申报系统导出的公示表及其他补充材料进行公示,并明确告知可查询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具体方式。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5.各单位应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组织审议推荐,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对所有申报人员,各单位应在审议前组织面试答辩,申报人的业绩成果、论文与综述、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各专业技术量化内容均可作为答辩内容,在审议及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审议推荐意见书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后,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各单位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人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职称。单位审议推荐人员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未经答辩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各级职改部门在相应层级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

  五、时间安排

  申报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的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

  7月30日前,个人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单位审议答辩,公示申报人评审材料,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委职改部门。

  9月1日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委或区直各部门和县、市职改办审核材料,并报送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9月1日后,网络申报系统停止接受申报材料。

  9月1日至11月15日,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材料、组织及完成评审、组织复核并进行二次公示,之后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职改办。

  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80号407室、508室。

  电  话:0771—2802449,5853809。

  六、评审收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是:正高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元/人。

  经审核符合参加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的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收到申报系统站内信息/短信通知后,进入“费用管理”页面,微信扫码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缴费的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七、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个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诚信管理制度。

  (二)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通过评审取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数字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级别职称,可作为我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或执业注册的有效凭证。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

  2.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审批表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员情况确认表

  4.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

  5.任期内独立解决重大或复杂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

  6.任期内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会诊和救治工作病例数的量化表

  7.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中医)

  8.任期内开展的本专业技术量化表

  9.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记录表

  10.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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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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