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职工教育系统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1号)

发布时间:2022-12-22 22:25 | 编辑:广西职称评审代理服务 | 434 次浏览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职工教育系统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1号);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6-17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职工教育系统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1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6-17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教师系列职工教育系统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系统

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具有较丰富的职工教育教学经验、培训经验和实操技能,熟悉教学规律,长期从事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教学效果好,业绩突出;具备较强的职工教育教学与改革研究能力,能根据专业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推进成果应用,取得了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指导讲师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职工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四)非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工教育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进行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符合职工教育系统职称评审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年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之一:

1.事业单位、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20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1100课时;兼任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12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660课时;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6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330课时。

2.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18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1000课时;兼任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10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550课时;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近5年来年均授课不少于6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330课时。

3.从事职工教育研究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近5年来开展教育教学公开课或成果推广、职工培训、专业建设、课题研究、质量评估等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专题指导5次以上,并听课、评课40节以上。

(二)事业单位、院校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课题、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新课程开发、培训基地建设等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完成校级课题、新课程开发、培训基地建设等项目1项以上。

3.主编1本或参与编写3本以上公开出版教材。

4.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职工教育规划、重要政策、行业规范等1项以上。

5.主持完成本系统重大职工教育培训项目2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1项(排名前五),或市(厅)级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五)。

(二)获得市(厅)级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岗位荣誉称号;或获批准成立以本人姓名命名的市(厅)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培养的学员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含职业技能等级)15人以上,或技师职业资格(含职业技能等级)30人以上,或高级工(含职业技能等级)80人以上,或中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上岗证(准入制证书)等共300人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的教材获得主管部门认可并在系统内推广使用。

(五)参加或指导学员参加职业教育类、技能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或获得市(厅)级二等奖5项以上。

(六)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3项市(厅)级以上职工教育规划、重要政策、行业规范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七)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3项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验收,经应用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负责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期间,职工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管理经验或方法获得县处级以上部门的评价、验收、认可,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九)主持1项或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3项市(厅)级以上课程改革、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及培训基地建设等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十)获得授权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排名前三),成果经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一)职工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显著,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嘉奖2次或记功1次,县级以下事业单位获得嘉奖1次以上。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著(排名前五)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1部。

(二)作为独著、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三)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是独著、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

(三)参与编写(排名前五)公开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等)2部(项)以上或主编获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2部以上,并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四)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职工教育领域项目形成的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方案、建设方案、项目总结、教学案例、教案课件等工作实践成果2篇(排名前三),并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三)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五)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的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或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职工教育教学管理研究工作中编写较高水平的课程教材、教学设计、教案课件、课程改革、经验总结等1篇,获得业务主管部门评价、认可。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讲师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荣誉或专家称号,或被评为全国技术能手或获批准成立以本人姓名命名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荣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

(三)参加或指导学员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一等奖(排名前三)或广西职业技能大赛获金牌。

(四)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新技术新设备应用、产业经营等方面具有重大突破,取得显著成绩,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著作、学术论文、教材、教学研究成果、教学改革成果、重要政策、行业规划规范、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方案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系统

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较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掌握职工教育教学和培训方法,具有一定的实操技能,具有从事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能力和经历;具备开展职工教育、教学科研项目研究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职工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四)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五)非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工教育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进行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符合职工教育系统职称评审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事业单位、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专任教师年均授课不少于18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800课时;兼任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不少于100课时或组织10个班次以上培训,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450课时;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年均授课不少于6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270课时。

(二)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专任教师年均授课不少于16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700课时;兼任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不少于100课时或组织10个班次以上培训,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450课时;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年均授课不少于60课时,或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累计不少于270课时。

(三)参与课程改革、技能等级评价题库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新课程开发等课题2项以上。

(四)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教材1本以上。

(五)参与制定职工教育规划、重要政策、行业规范等1项以上。

(六)参与本系统重大职工教育培训项目2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参与培养的学员取得高级工50人以上,或中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上岗证(准入制证书)等共100人以上。

(二)获得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荣誉称号,或技术技能岗位荣誉称号。

(三)参与编写的教材获得主管部门认可并在系统内推广使用。

(四)参加或指导学员参加市(厅)级以上职业教育类、技能类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三等奖(排名前五)3项以上。

(五)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职工教育规划、重要政策、行业规范、研究课题等,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验收。

(六)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程改革、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及培训基地建设等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七)申请获受理发明专利1件,或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2项以上(排名前五)。

(八)专业技术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嘉奖以上奖励1次。

(九)负责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期间,成绩突出,获得单位评价、认可。

(十)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人员参与编写的教材获得单位认可和应用。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独著、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与编写(排名前五)公开出版教材(含工作页、职业培训指导书、职业培训包等)或获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1部以上。

(三)在行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须提供宣读证明)。

(四)参与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职工教育领域项目形成的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方案、建设方案、项目总结、教案课件等工作实践成果1篇。

(五)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的人员在职工教育教学管理研究工作中参与编写一定水平的课程教材、教学设计、教案课件、课程改革、经验总结等1篇,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或3个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的评价、认可。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助理讲师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市(厅)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荣誉或专家称号,或被评为广西技术能手。

(二)参加或指导学员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二等奖(排名前三)或广西职业技能大赛获银牌。

(三)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著作、学术论文、教材、教学研究成果、教学改革成果、重要政策、行业规划规范、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方案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系统

助理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掌握职工教育教学和培训方法,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能力;积极参加职工教育、教学科研项目研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职工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须有从事与职工教育相关的教学、研究、管理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事业单位、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不少于150课时,或组织5班次以上培训。

(二)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职工教育培训的教师,年均授课不少于130课时,或组织5班次以上培训。

(三)从事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教学效果良好,获得单位或学员好评。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二)结合工作实践,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工作总结或报告1篇,获得单位认可。

第九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著作、学术论文、教材、教学研究成果、教学改革成果、重要政策、行业规划规范、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方案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

(一)学历(学位):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二)课程:包含实验课、见习课、实践课、培训课等。

(三)主持:指负责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四)主要技术骨干:指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主要完成人或从事项目(课题)某一方面技术工作的负责人,排名前五。

二、学术成果

(一)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或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国外刊物要求EI(工程索引)或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二)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三、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数)。

四、本评审条件不含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

五、本评审条件中“嘉奖”、“记功”按桂人社规〔2020〕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六、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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